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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支付結算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支付結算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等。
支付結算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包括支票、本票、匯票)、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廣義的支付結算包括現金結算和銀行轉賬結算。支付結算作為一種要式行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徵。
支付結算需要遵守的原則有: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銀行在辦理結算時,必須按照存款人的委託,將款項支付給其指定的收款人。對存款人的資金,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其自由支配;
3、銀行不墊款原則。即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只負責辦理結算當事人之間的款項劃撥,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結算辦法》第八條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賬戶內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沒有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向銀行交付款項後,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第十六條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三)銀行不墊款。
㈡ 支付結演算法的基本要求
1、銀行、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3、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賬戶內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沒有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向銀行交付款項後,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
票據
4、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否則票據無效,銀行對不符格式的結算憑證不予受理。
5、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6、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7、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文字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的,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8、辦理支付結算需要交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9、銀行以善意且符合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受委託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
10、銀行依法為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保密,維護其資金的自主支配權。
㈢ 支付結演算法的紀律責任
嚴格的支付結算紀律和責任是保證支付結算制度得以貫徹實施的重要條件,因此中國人世銀行歷來十分重視此問題的制度建設。中國人民銀行曾專門發布過《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並於1994年9月26日發布了《關於加強銀行結算工作的決定》,對支付結算紀律和責任作了規定。
(一) 支付結算紀律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及有關規定,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結算紀律:
1、單位和個人的結算紀律。辦理支付結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結算紀律:
(1)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
(2)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佔用他人資金;
(3)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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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銀行的結算紀律
銀行是辦理結算的主體。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時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1)不準以任何理由壓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戶和他行資金;
(2) 不準無理拒絕支付應由銀行支付的票據款項;
(3) 不準無理拒付、不扣少扣滯納金;
(4) 不準違章簽發、承兌、貼現票據,套取銀行資金;
(5) 不準簽發空頭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辦理空頭匯款;
(6) 不準在支付結算制度之外規定附加條件,影響匯路暢通;
(7) 不準違反規定為單位和個人開立賬戶;
(8) 不準拒絕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結算業務;
(9) 不準放棄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違反結算紀律的制裁。
(二) 支付結演算法律責任
為了保證結算制度的貫徹執行,《支付結算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人民銀行總行1994年10月9日發布的《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單位、個人和銀行的結算責任作出了明確的具體規定。
1、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的法律責任。
單位和個人在辦理結算業務過程中,應承擔下列責任:
(1)自行負責。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時,因錯填結算憑證致使銀行錯投結算憑證或對款項不能解付,影響資金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對使用的支票、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本票、銀行承兌匯票以及預留銀行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丟失、被盜,發生款項冒領,造成資金損失的;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銀行停止其使用有關支付結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後果,由單位和個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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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連帶責任。允許背書轉讓的票據,由於付款人拒絕付款退回票據,持票人對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進行追索時,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如保證人)要負連帶責任。
①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商業匯票的承兌人,在持票人作出說明後,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支票的出票人對持票人的追索,仍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③商業匯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未按規定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⑤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喪失對其前手追索權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應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⑥持票人因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時,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⑦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據法》規定期限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票據當事人,在票據金額內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
⑧票據債務人在持票人不獲付款或不獲承兌時,應向持票人清償《票據法》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2、銀行辦理結算的責任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規定,銀行辦理結算違反規定,除銀行承擔有關責任(銀行的責任,包括:工作差錯責任;違反結算規定責任),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除此之外,有關單位、個人、銀行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外,其他及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支付結算規定,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㈣ 支付結算辦法
這題只有b d能辦理現金a是特定原因 用途的不能辦理現金收付,b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可以辦轉賬和現金收付c一般賬戶只能轉賬能現收不付,d既能轉賬又能現收現付。
㈤ 支付結演算法的法律特徵
支付結算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 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
《支付結算辦法》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結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結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 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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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要式行為是指法律規定必須依照一定形式進行的行為。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
3、 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於委託人的意志。
銀行在支付結算中是充當中介機構的角色,因此,銀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審查,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或個人凍結、扣款,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 支付結算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支付結算是一項政策性強,與當事人利益息息相關的活動,因此,必須對其實行統一的管理。
5、 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支付結算辦法》第五條規定:「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㈥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
第一章總則
⒈第一條為規范支付結算活動,保障支付結算活動當事人。人民的合法權益,加快資金周轉和商品流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比爾·勞(以下簡稱比爾·勞)》、《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⒉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人民幣的支付和結算,但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⒊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和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匯兌、收款承兌、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支付和資金結算的行為。
⒋第四條支付結算的任務是根據經濟往來組織支付結算,准確、及時、安全地辦理支付結算,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管理支付結算,保障支付結算活動正常進行。
⒌第五條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⒍第六條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結算的中介。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單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⒎第七條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開立和使用賬戶。
⒏第八條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支付結算,賬戶內應當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未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也可以在向銀行支付款項後,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
⒐第九條票據和結算憑證是支付結算的工具。單位、個人和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時,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憑證和統一結算憑證。未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無效;不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⒑第十條單位、個人和銀行在開具票據和填制結算憑證時,應當按照本辦法及所附《正確填制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進行記錄,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用全稱或者規范簡稱記錄。
11.第十一條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㈦ 支付結演算法的概述
為了規范支付結算工作,中國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結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主要包括:1996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997年10月起施行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1997施行的《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信用證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是國民經濟活動中資金清算的中介。
㈧ 支付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支付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如下:
1、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2、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賬戶內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
3、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
4、單位、個人和銀行簽發票據、填寫結算憑證,應按照規定記載,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5、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6、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7、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8、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9、支付結算實行集中統一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全國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
《支付結算辦法》第十六條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三)銀行不墊款。
第十九條 銀行依法為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存款保密,維護其資金的自主支配權。對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上述存款賬戶的存款,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款,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㈨ 《支付結算辦法》
辦法暫時沒有變
最新的支付結算辦法還沒出來,出來後肯定會變化比較大.比如電子貨幣等
㈩ 支付結演算法的銀行賬戶
(一)概述
銀行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銀行開戶
銀行結算賬戶具有以下特點:辦理人民幣業務;辦理資金收付結算業務;是活期存款賬戶。
(二)種類
1.根據規定,銀行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根據有關規定,銀行賬戶按用途分為一般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四類。
基本存款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一個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使用范圍:資金收付;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現金的支取。
一般存款賬戶
一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賬戶。一般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使用范圍: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現金繳存。
臨時存款賬戶
臨時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使用范圍:設立臨時機構(如工程指揮部、攝制組);異地臨時經營活動(如建築施工及安裝活動);注冊驗資、增資。
其特點:
(1)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2)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3)除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外,其他的臨時存款賬戶可提現。
專用存款賬戶
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賬戶。適用范圍:基本建設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預算外資金;單位銀行卡備用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等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
其特點:
(1)單位銀行卡賬戶內資金必須由基本存款賬戶轉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
(2)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三)開立銀行賬戶的基本規定
除《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另有規定外,存款人一般只能在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銀行也可以自願選擇存款人開立賬戶;存款人在其賬戶內應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證制度;銀行應依法為存款入保密,維護存款人資金自主支配權,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賬戶內存款。
銀行
1、開立銀行賬戶的程序
(1) 存款人填交開戶申請。
(2) 開戶銀行審查。
(3) 辦理開戶手續。
2、銀行賬戶的變更。
銀行賬戶變更是指銀行賬戶名稱的變更和開戶銀行的變更。存款人因組織結構的變化需要變更銀行賬戶名稱的,應撤銷原賬戶,再按賬戶管理的規定開立新賬戶。
3、銀行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撤銷存款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賬戶余額,經開戶銀行審核同意後,辦理銷戶手續,並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開戶銀行對已開戶一年但未發生任何業務的賬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30日內到開戶銀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
(四)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包括四項:實名制管理、賬戶變更事項的管理、存款人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對賬管理。
其中最為重要是:
實名制管理
存款人應按照賬戶管理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或進行洗錢活動。
存款人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文件。
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簽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
存款人申請臨時存款賬戶展期,變更、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以及補(換)發開戶許可證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銀行賬戶的種類除了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這四類外,在支付結算中,根據支付結算的存款人不同,還分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區別於儲蓄賬戶:儲蓄賬戶僅限於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中國銀行
(2)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①工資、獎金收入。
②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③債券、期貨、信託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④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⑤個人貸款轉存。
⑥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⑦繼承、贈與款項。
⑧保險現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⑨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⑩其他合法款項。
(3)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不包含5萬元),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關的付款依據。
中國銀行
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